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暂行规定》,并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特点及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黑龙江大学夜大、函授、成人脱产本科(含高中起本科、专科起点本科、本科第二学历)毕业生及我校自学考试主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由黑龙江大学学位委员会授予。
第二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的成绩、毕业鉴定材料及学位外语考试成绩经成人教育学院复核后,凡符合条件者,成人教育学院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本科毕业生,可以获学士学位。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夜大、函授、成人脱产本科(含高中起本科、专科起点本科、本科第二学历),可获得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2、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修满毕业所需总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所学课程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良好;
3、外语达到黑龙江省学位外语统一考试合格。
第五条 因第七条第2、3、4款原因,在毕业当年未获得学位的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条件放宽,可在毕业后一年申请补授学位:
1、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者。
2、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
3、在校期间,曾受过记过处分或有违反考试纪律,但有较好的认识和明显悔改表现者。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可获得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自学考试考场规则,在参加自学考试期间无违纪作弊行为记录。
2、完成自学考试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实践环节考核,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
3、参加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4、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
5、获得自考本科毕业证书以后,参加主考院校组织的两门课程的考试,即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成绩合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2、在学习期间,夜大、函授、脱产学生,有超过下列门数或学分数的课程的成绩是经过补考及格的:
(1)执行学年制的高中起点本科文科生有6科(含6科);
(2)执行学年制的高中起点本科理科生有7科(含7科);
(3)执行学年制的专科起点本科文科生有5科(含5科);
(4)执行学年制的专科起点本科理科生有6科(含6科);
(5)执行学分制的高中起点本科生学分数累计不超过28学分;
(6)执行学分制的专科起点本科生学分数累计不超过18学分。
3、在学习期间,考试替考者;
4、在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5、因故或违反校纪作结业处理者。
第八条 申报学士学位手续与程序:
1、具备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应届毕业生(自学考试毕业生在获得证书二年内),由本人向黑龙江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书;
2、黑龙江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审查其申请资格。
第九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要严肃认真,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果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要从严处理,并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其被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条 本条例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0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