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办法(试行)》和《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位工作细则》精神,为保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工作的规范,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由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或由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担任主考学校的各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掌握本专业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从事科研工作和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者,可由我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贯彻择优推荐原则,执行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同一标准。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具体工作由校学位办公室与成人教育学院组织实施。
二、授予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我校在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课程考试和毕业论文(考核)成绩良好,获准毕业者;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课程考试及毕业论文(考核)成绩良好,取得毕业证书,并通过我校组织的三门主干课程(中医专业为中医基础理论、中药学、中医内科学)考试者。
3、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需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者;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通过考试计划规定的外语课程考试,并取得省学位办颁发的《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以及自学考试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中有1/3以上(包括1/3)成绩低于70分者;
2、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者;
3、违犯校规校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学位申请手续及要求
第七条 具备申报条件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l、身份证及复印件各一份;
2、毕业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3、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书;
4、课程考试成绩单及毕业论文(考核)成绩;
5、政治思想鉴定。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一5日。
四、学位审批程序
第九条 校学位办公室与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供初审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申请者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校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证书,证书的发放按省学位委员会要求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学位授予时间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之日。
五、其它
第十二条 如发现学位申请者和获得者有弄虚作假和违反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规定者,学校有权随时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或已获得的学位。
第十三条 申请成人学士学位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