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黑龙江科技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规范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成人高考被录取,取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籍并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或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端正,并符合下列第五条规定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类型(函授或自考)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与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坚持同一标准,认真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
第五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要获得学士学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1、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表现。
2、在学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平均成绩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3、平均成绩良好的标准是:
(1)全部课程学期考试均及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为良好以上(含良好)者。
(2)两门(含两门)以下课程学期考试不及格,经学期补考及格,课程学期补考成绩均≥70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为良好以上(含良好)者。
(3)五门(含五门)以下课程学期考试不及格,经学期补考及格,课程学期补考成绩均≥80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为良好以上(含良好)者。
(4)经学院批准的缓考,不计正常补考次数(不包括毕业补考)。
(5)参加毕业补考,无论不及格压科、旷考均计补考次数,学期补考≥80分的课程不计补考次数,按实分计载。
4、需参加并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资格申请学士学位:
1、有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影响较坏,经教育不改者;
2、在学习期间,因犯错误而被授予记过以上处分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弄事责任并受过拘留者;
3、考试作弊者;
4、累计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第七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如下程序进行:
1、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按规定时间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报告和《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到成人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门。
2、成人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供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鉴定材料及全部课程成绩、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档案材料和学位申请者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3、成人教育学院对学位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初审,并负责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1)黑龙江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
(2)学位申请者的书面申请报告和思想政治表现鉴定材料及全部课程成绩单;
(3)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资料;
(4)《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书》;
(5)学位申请者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4、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成人教育学院择优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有关材料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提出受理学位申请者名单。
5、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对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学位申请者名单进行审批,并报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审批通过者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填发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发放并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备案的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加盖黑龙江科技学院公章(钢印)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印章(手写体蓝印)。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审批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发现学位申请者和获得者有违反国家、省及学院有关规定的,学院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或已获得的学位资格。
第十条 成人教育学院在接受学位申请时,须代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学位申请者收取评审费。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