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成人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培养更多的专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我院函授专科起点本科、成人脱产本科应届毕业生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在校学习期间公共课、专业课、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即毕业生平均成绩文科达到75分以上,理科达到70分以上。
3、参加学院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优良。
4、参加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2、在学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3、在学期间考试有违纪行为者;
4、在学期间,文科学生累计有四次以上(含四次),理科学生累计有五次以上(含五次)课程的成绩是经过补考合格的;
5、省学位外语考试不及格者;
6、毕业论文成绩未达到良好者。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具备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由本人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学士学位审批表。
2、成人教育学院依据《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再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核通过后,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3、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交纳审查费及学位证书工本费。
4、授予学士学位的日期从学院讨论通过之日算起。
5、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办理一次。
第六条 对往届成人本科毕业生不再补授学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要严肃认真,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果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要从严处理,并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撤消其被授予的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