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政治、思想合格、遵纪守法、学风严谨;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课程,成绩优良;
3、完成指定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论文,成绩合格。
二、本科毕业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受过处分);
2、在校期间有一门课程正常补考不及格者;
3、凡累计有四门课程经补考及格者;
4、在校期间内有一门课程考试舞弊者;
5、指定的学位课程考试没有通过者;
6、未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或三级半考试者。
三、凡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须在毕业前向教务科提出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核实,评定通过后,方获得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