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韶关学院学士学位工作细则》(韶学院〔2005〕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学生范围为: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学校举办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升本毕业生。
第三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通过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及格;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习期间,受过党、团或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后无明显悔改表现,或受过两次以上处分;
(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未达到70分;
(三)学习期间考试作弊;
(四)参加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成绩未及格;
(五)超过学士学位申请学位期限的。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办法和程序:
(一)应届毕业生必须在毕业当年的4月上旬办理学士学位申请手续,过期不予受理。
(二)学校授予成人教育学士学位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成教处根据本规定第三、四、五条的有关精神,组织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展初审、考试和考核工作,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三)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材料后,应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学位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所学课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对学位申请者进行逐一审核后,确定拟推荐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连同《学士学位申请书》、《高等学校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统考合格证书》及证书复印件报成教处复核后,由成教处报学校学位办公室。
(四)学校学位办公室汇总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相关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证。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证颁发后,由学校学位办公室根据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填写《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报广东省学位办备案。
第七条 各院系、部门必须严格按要求开展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做到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撤消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严肃处理有关人员。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开始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