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1、任职单位出具书面材料证明申请者思想表现好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2、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文科总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理科总平均学分绩点在1.8以上;
3、通过自治区学位外语统一考试;
4、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答辩成绩合格以上;
5、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自治区计算机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以上;
6、学习期间没有受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7、学习期间考试没有作弊记录。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每年六月、十二月份对申请名单逐个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