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函授及夜大学学生应按录取专业坚持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校内转专业:
1、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或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
2、工作单位要求其转入其它专业;
3、学校根据需要而调整专业者。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1、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2、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条:学生转专业需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批准办理相应手续。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五条:因转专业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者,也应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批准。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七条:新生转专业应在一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后五周内办理。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转学:
1、学生确有某方面特长,而本校无相应专业;
2、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2、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条:本校学生要求转学需本人申请(并自己联系转入学校),学院批准。具体手续由转入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学习需本人申请,原学校同意,待北京市教委批准后方可正式办理转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