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转专业(转学习形式):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工作学习矛盾突出的;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原修专业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需要调整所学专业的。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转专业与原专业培养层次一致或低于原专业层次;
(二)学生转入专业应当与录取专业考试科目一致;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四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转专业的手续应当在学生入学第一学年办理;
(二)学生根据自己情况,书面向教学管理单位提出转专业申请;
(三)教学管理单位按规定汇总,填写《河北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异动申报表》,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核;
(四)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五条 学生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招生时有特殊要求和特殊类型专业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 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转学学生应当填写《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并出具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条 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由转出学校报学生入学电子信息,转入学校报毕业电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