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原浙江省教委《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为进一步保证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现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学校对学校原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函授、夜大学及脱产班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和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其所学课程成绩和学位课程成绩必须达到下述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并具有应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理论课程(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毕业实习和毕业考试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各科平均成绩良好,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对成绩的具体要求如下:
1、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加权平均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实行学分制的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课程学习平均学分绩点大于2.0(包括2.0)。
2、通过规定的四门学位课程(一门外国语、一门基础课和二门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学位课程中的二门专业课和一门专业基础课的考试与全日制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相同组织命题;学位课程外语考试必须参加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经教育仍无明显改正者;
(二)在校期间受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后,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三)未能通过一门外国语、一门基础课和二门专业课的学位课程考试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全部课程加权平均分低于70者,实行学分制的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课程学习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
(五)在校学习期间专科起点本科班补考课程三年制达三门次(含三门次),二年制达二门次(含二门次)以上者;实行学分制的专业的学生累计补考课程三年制超过12学分,二年制超过9学分者。
(六)结业满一年仍未换发毕业证书者。
第五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与本校全日制本科生相同,其学位授予与否由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定。
第六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推荐、审核、批准和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凡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授予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当年毕业前(上半年为4月底之前,下半年为10月底之前)随带浙江省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或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科提出申请,填写《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登记表》。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科对申请人初审并报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院长审核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择优推荐申请者名单,并提供下列材料:
1、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人员情况登记表。
2、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册。附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全部课程成绩、毕业实习和毕业考试成绩等材料,并提供学位申请者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以及外语等级证书复印件。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的全部材料后,对被推荐者逐个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受理申请的名单,应及时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并召开学位委员会会议审批。审批通过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受学士学位。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从校学位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开始。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发,并注明申请者通过何种办学途径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完成学位授予手续后,如发现学位错授或在学位的申请、推荐和审核过程中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经学位委员会复议认为情况属实,学位委员会可撤消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对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作如下规定:
(一)教学站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在籍毕业生学位课程外语考试(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大学英语三级)原则上必须到校本部参加考试,确因特殊困难而不便到校参加考试的,由教学站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转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当地参加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或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作为申请学位课程外语成绩的条件。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和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大学英语三级考试一般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二周或第三周开始报名,考试通常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举行。
(二)成人高等教育在籍本科学生,自录取当年算起退至前三年的六月一日止(从2007年级开始的专升本学生从录取当年算起倒退至前三年的十二月止),持有此规定期间获得全国英语四、六级证书或全国公共英语四级以上(含四级)证书,并且当年全国成人高考中,英语成绩达90分及以上者(卷面满分150分),其英语成绩可作为申请学位的外语合格成绩。浙江省大学英语三级考试只有在校学习期间通过方为有效。专升本学生在本校就读期间通过全国公共英语三级的,可申请免学位英语课程考试。
(三)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同意,通过毕业当学期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凭成绩合格证书申请和授予学士学位。
(四)各专业一门基础课的学位成绩按申请者原修读成绩上报,不再另行组织考试。二门专业课程的统考,每年上半年组织一次,学生必须一次性通过,无故不得缓考,特殊情况者申请缓考须附有关证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若有与上级新规定不符合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