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暂行规定》,依据《湖北省学位委员关于授予学士学位方法(试行)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授予对象
第二条 凡经国家教委批准,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本校函授、夜大学的本科毕业生和成教脱产班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和各项条件,均可向校学位评审委员会申请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在学期进间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应在75分以上;
(三)参加省和学校教务处组织的本专业规定的“主干课程考试”(一门外国语;一门基础和二门专业主干课的考试),成绩合格。具体要求为;
1、参加省组织的外国语统一考试,成绩达到省规定的分数线;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者,可不参加省组织的外国语统一考试。英语专业本科生考其它外国语。
2、参加教务处组织的一门基础和二门专业主干课考试(考试按本样同专业普通本科教学大钢要求命题),成绩合格。合格标准为。一次通过,且成绩达80分。参加“主干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补考。
第四条 对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受理学士学位的申请。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因违反纪律受到学校或工作单位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二)在学期间,有考核(含考试或考查)舞弊行为者;
(三)在学期间,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廛、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的平均成绩未达到75分以上者;
(四)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脱产本科生未达到合格者,业余本科生成绩未达到良者;
(五)在学期间,经补考及格的课程,达三门以上(不含三门)者,大专起点本科生在学期间经补考及格的课程达二门以上(含二门)者;
(六)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
(七)因学业成绩差,造成延长修业期者;
(八)未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要求者。
第四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在主管校长或教务处于的统一领导下,由校、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务处,成教院协同办理。各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决定对申请者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授予条件,对学士学位申请者逐一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应组织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或从事本科教学的教师,对申请者进行考核(面试或笔试),根据审核结果以及申请者参加“主干课程考试”的成绩,提出拟授予者名单。
(三)教务处是学士学位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拟订、修订、解释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2、初步审查申请者名单及有关材料,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
3、组织申请者参加“主干课程考试”并确定拟授者初步名单,向湖北省学位办汇报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情况,并提供有关审查材料。
4、责成学校有关系学位工作评定委员会对接受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或考核,并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意见。
5、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6、研究解决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四)成教院的主要职责是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推荐名单,提供有关部门资料。
第五章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程序
第六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申请,推荐,审核,评审和授予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毕业生本人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本校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在毕业前的一个月内向成教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与审批表。
(二)成教院初审。成人教育部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情况等方面进行初审,向教务处提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同时向教务处提供下列材料。
1、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以及教材使用情况的说明。
2、学习期间在校和在工作单位的政治思想品德鉴定。
3、学习期间的学业材料(含各门课程成绩,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住干课的平均成绩,毕业设计成绩和有关学籍档案)。
4、毕业鉴定,毕业证书和各类获奖证书影印件。
5、学士学位申请初审表,按系编制的名册及有关表格。
(三)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对成教院提出的初审人中的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申请者,组织“主干课程考试”,将通过“主干课程考试”的学位申请者的有关情况汇总成册(一式三份)报送省学位办审核,并将经省学位办审核合格的学位申请者名册及有关材料交系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初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册及有关材料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逐个评审,并向教务处提出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评审组,对教务处提出的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学士学位评审组投票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公布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在学生毕业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六年一月公布的《中国地质大学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学校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