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学校、本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应予退学的;
4、毕业年级的;
5、无正当理由的;
6、在校期间已转专业一次的。
三、学生申请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如学生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四、学生从非脱产调整为脱产学习的,以不扩大我校脱产学习形式的比例为原则,经继续教育处初审后,报省教育厅确认。
五、同层次不同科类、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的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六、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的申请时间和程序:
1、学生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每学年集中审批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年4——5月。
2、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3、跨系(院)同层次同科类转专业,须由所在系和拟转入的专业所在系(院)同意后,经继续教育处审查、分管院领导批准签字后实施。
4、在系(院)内同层次同科类转专业,由所在系(院)同意后,经继续教育处审查、分管院领导批准签字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