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暂行规定》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工作的通知》等有关精神,参照本院日校授予学士学位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遵照成人本科毕业生“择优授予”学位的原则,凡政治思想好,成绩优良,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才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发政策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法制,思想品德端正。
2、较扎实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在校期间本专业所规定的公共课(政治思想理论课和外国语)、基础理论课、崐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平均成绩达到良好(平均75分以上,含75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均须达到良好以上。
3、具有担负专门技术业务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4、符合上述三条件者,另应参加省教委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及学院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并成绩合格者。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煽动资产阶级自由化活动及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语者。
2、受到学校或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因打架、斗殴、流氓、偷盗、扰乱社会治安等,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4、参加非法组织、煽动动乱或挑起事端,严重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者。
5、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补考者。
6、毕业论文或实践环节成绩达不到良好者。
7、申请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
8、没有参加由省教委组织统一考试外语者。
四、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函授部学位评定小组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择优推荐”成人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者名单,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鉴定、申请者的全部课程成绩及毕业论文成绩,并提供学位申请者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使用教材、主干课程的考题、任课教师的职称等有关资料。
2、学位申请者初步审查通过后,函授部通知他们参加由省教委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水平3-4级),考试一般安排在九月中旬,于学院所在地进行。
3、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就该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任课教师、选用教材以及主干课程的考题、学位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各科成绩等进行审理后按授予学位条件,进行逐个审批。审批通过者,颁发学位证书,同时由省教委验印。
五、评定机构及其组成:
1、函授部应成立学位评定小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一人,付组长一人,任期三年。成员包括部领导和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高级职称人员应不少于二分之一。
2、函授部学位评定小组在院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3、函授部学位评定小组成员,由领导和有关方面协商产生,报院党委批准。函授部学位评定小组组长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部领导担任。
六、函授部学位评定小组的职责:
1、对成人本科毕业生的各科成绩(包括毕业设计论文)政治表现,逐个进行全面评审。
2、评审后逐个填写授予学士学位登记表,连同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上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3、研究处理学位评审中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