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88)学位字012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切实做好我校成人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工作。结合我校成人教育学院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成人教育学院本科(含大专起点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推荐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业余学习的本科毕业生,须由任职单位负责对其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和道德品质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核通过,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教学实验及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考核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毕业生。
3、英语考核成绩达到上海市规定的要求者;
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的成绩良好。
5、日语类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日语考核成绩需达到日语专业考试四级水平。(02级日语本科学生以通过国际日本语能力测试二级水平为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
2、在校学习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或因触犯国家法令,受过刑事处分者;
3、考试(考查)作弊或共同作弊者;
4、历年经补考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四门次(含四门)以上或有留(降)级记录者;
5、历年经补考及格的课程中学科主干课程累计达两门(含两门)以上者;
第四条 学士学位申报和审批程序
1、在领取毕业证书之前,凡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可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学院教务办在学生毕业之前向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和相关材料。在毕业学期通过四级考试的同学可延后至下一年申请学士学位。
2、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接到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和有关材料后,在学生毕业之前,对接受推荐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4、凡审核未通过的学位申请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5、在学位申请和审核过程中,若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严肃处理,并撤消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五条 不论何种原因,学位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发。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成人教育学院九八级本科生开始执行。
关于授予上海海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补充规定
符合《上海海洋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即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未取得CET-4证书的、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有关规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均需参加上海市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英语课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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