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和授予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二、授予对象
第二条 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承认其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四条 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1、在校学习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含教学实验、课程设计)的平均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各门课程以考试的最高成绩计算)。
2、必须参加江苏省教育厅和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非英语专业学生近六年内全国四、六级英语统考成绩在425分(含425分)以上者,或自学考试英语考试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者,可免考学位英语;英语专业学生近六年内获得全国专业英语四级或公共英语六级统考合格证书,可免考综合英语。(注:入学之前未获得全国四、六级英语统考合格证书者,必须在本校参加考试,专科期间在所在学校获得全国四、六级英语统考合格证书者有效)。
3、因全国英语四级统考或江苏省教育厅或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未通过,在毕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省成人学位英语或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4、毕业设计(论文)必须一次完成,其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二)学习期间曾受到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因考试舞弊而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四、授予工作程序
第六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推荐、审核评审和授予工作程序如下: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成人教育学院按规定条件推荐,并附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申请表;
2、被推荐者所修课程的全部成绩(含原始成绩报告单)、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及毕业设计(论文)原件;
3、被推荐者在校及工作单位的现实表现鉴定。
(三)组织考试。
(四)学校初审。校教务处按授予学位的各项要求,对被推荐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在一个月内将审核合格者按专业编造名册,并附有关材料送各专业同行专家组审核。
(五)专家组审核。对学校教务处提供的学位申请者的材料在半个月内审核完毕,并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
(六)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院(系)分委员会在半个月内对专家组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评议,并确定拟授予学位的名单,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每年12月份或6月份对院(系)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进行审批,并公布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八)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由校教务处填写学士学位证书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表,并向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附则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于毕业当年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其学位(因学位英语、学位课程未合格者除外)。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09年7月10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学校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