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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授予成人学位暂行细则

发布时间:2020.01.16 来源:华远学成教育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指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校函授、业余、夜大学及脱产班专科起点本科或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2、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参加(通过)学位课程考试,考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外国语必须通过大学英语三级以上或其他语种的学位外语考试,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考试成绩须在70分以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申请: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违反纪律受到学校或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在学习期间,累计补考合格的课程达到五门次或主要课程达四门次。大专起点的本科生主要课程补考,三年制达三门次,二年制达两门次以上者。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下列机构协同办理。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主要职责:讨论通过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审批学位申请者名单。

  2、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主要职责: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对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申请者逐一进行初审,着重把好业务关,认真审核申请者掌握本专业主干课程、学位外语以及完成教学实验、毕业论文(或毕业考试)的情况。

  3、成教学院

  作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审核申请者名单及有关材料,并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第五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每年4月15日前,随带大学英语三级以上证书或其他语种的学位外语统考成绩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报表》。

  2、由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向成教学院推荐申请者名单和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全部课程成绩、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材料,并提供学位申请者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

  3、成教学院对学位申请者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和学位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及各科成绩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4、成教学院将审核同意的学位申请者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凡申请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参加两次由省教育厅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最后一次考试必须在毕业当年通过。入学前三周年内已获得大学英语三级以上或其他语种学位外语证书者,可以免试学士学位英语。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六月份评审。每位学员只能在毕业当年或毕业的次年申请一次。

  第八条 学位证书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格式统一制发,并注明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位申请者、推荐单位以及学位授予单位,在申请、推荐和审核、审批过程中,凡违反国务院、省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提交省教育厅作出处理,撤消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成教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注:实行学分制后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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