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及《宁波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经国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函授、夜大及脱产班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和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以及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的职责及工作程序
第三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组织机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成人教育学院学位分委会组成。
成人教育学院学位分委会主要职责是:按照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成人教育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第四条 应届成人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成人教育学院学位分委会按其职责,在每年6月或12月上旬将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以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审批通过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凡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授予条件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在当年毕业前向成人教育学院学位分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每一个学生只允许在当年毕业前申请一次。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六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基本能力。
2、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并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
第七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违反纪律受到学校或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2、在学期间,累计补考合格的课程达到五门次(含五门次)或主要课程达四门次(含四门次),大专起点的本科班补考课程三年制达三门次(含三门次),二年制达到二门次(含二门次)以上者;
3、学位课程考试未能一次性通过者;
4、考试作弊受处分者;
5、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6、省教育厅组织的英语统考成绩(CET3及以上)达不到通过要求的(英语专业学生CET4达不到通过要求的);
7、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文章/论文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平时作业、论文、实验报告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并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涂改或伪造成绩单者;
8、其他情形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考试课程,由专业所在院提出、教务处审核,确定一门基础课和二门专业课,按申请者原修读成绩上报,不再另行组织考试。
第九条 自学考试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办法参照本规定及省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工作细则从2008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