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我校按照上级学位管理部门批准的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受理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是指经教育部批准举办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包括脱产、函授、夜大学和现代远程教育等)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由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一条 学术水平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成绩优良,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 择优推荐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贯彻“择优推荐”的原则。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获得学士学位,必须提出申请,由成人教育办学单位提出择优推荐者名单。
成人教育办学单位向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择优推荐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育部及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本科专业招生的文件复印件;
(二)按申请学科专业填写的办学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推荐书”一式二份,并注明申请学位的专业、人数,同时附申请者的简况表;
(三)申请学位专业的大学本科教学计划;
(四)申请人的各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及主干课程的考题;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评语;
(六)毕业鉴定;
(七)学籍管理及有关考核制度和规定。
第三条 资格审查
学位办于收到学位申请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完成资格审查工作,作出是否同意接受申请的决定,并将结果通知成人教育办学单位。
学位办在进行资格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二)在校期间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或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各门课程的平均成绩未达70分;
(四)未修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第一外国语;
(五)高中起点本科,经重(补)考、重修获得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达到或超过20学分;专科起点本科,经重(补)考、重修获得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达到或超过12学分;
(六)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
第四条 学位申请者通过以上审核后,还必须通过经安徽省学位委员会认可的外国语考试和校学位办组织的专业基础综合和专业综合两门综合考试。在学期间所修课程的平均成绩(外语、体育、实验课除外,不及格课程重(补)考、重修通过均按60分计)居本班级前10%者可免除两门综合考试。参加两门综合考试者如有1门课程不合格,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不合格的课程不再安排补考,亦不能补授学位。
第五条 学位授予
学位办将通过外国语和专业课考试的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有关材料汇总造册,报安徽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安徽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学位办将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材料报有关学科学位分委员会审查,并将学位分委员会投票通过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及材料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校学位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六条 经校学位委员会投票,通过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以征求意见、接受监督,对无异议者统一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对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以后不再补授。
学位申请者和推荐部门在申请、推荐、受理、审核、授予过程中,凡违反本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出,由校学位委员会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校学位字「2002」5号)文件同时废止执行。在实施过程中与上级学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学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为准;涉及与国家法律相关的内容以国家法律为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校学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