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学计划规定的某些课程(不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学生因故拟到其他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具有举办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以下同)听课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到其他高校听课。但必须持该校听课证明回校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2、教学计划规定的某些课程,学生入学前确已学过,但无成绩,在开学后两周内,由本人向学校(函授站)申请参加免修考试。凡经免修考试,成绩达到75分以上者,可免修该课程,其成绩即作为该课程成绩予以记载。
3、教学计划规定的某些课程,学生入学前在其他高等学校修读过,且有同层次、同专业、同要求的课程考试成绩单,证明其考试成绩及格者,可申请免修免考。经学校审查,确认其成绩真实有效,准予免修免考,其所取得的考试成绩予以承认。申请免修免考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逾期不再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