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一九八零年二月十二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重申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学位办[2002]16号)、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条件的通知》(粤考委[2002]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成人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各专业按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1998年颁布)所列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我校为主考单位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1、制定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2、根据有关规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
3、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4、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学业成绩标准:
(1)成人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各门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已取得我校副署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成绩优良。
3、参加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考,成绩为60分以上(含60分)。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第五条任何一款规定者。
2、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者。
第七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只限应届毕业生,学生毕业超过3个月者,一律不补授学位(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为自本科毕业证书注明的毕业日期后一年内有效)。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八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1、由学生本人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授予学士学位审批表》,向其所属学院提出申请,并交验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考成绩单。
2、学生所属学院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对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学生的各科成绩(包括毕业实习鉴定和毕业考试成绩)及历年表现,按第五、六、七条规定逐个进行初审。
3、由学生所属学院将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汇总表、学士学位审批表等材料报送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按第五、六、七条规定进行复审的两类名单造册,在每年的十二月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批,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5、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同时将名单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未通过者不授予学位,但要告之不授予学位的原因。申请人若有疑议,可按本细则第十一条申请学位复议。
6、证书颁发时间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日期为准。
第九条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1、由学生本人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授予学士学位审批表》,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交验本人身份证、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自学考试成绩表、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考成绩单和大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2、由继续教育学院按第五、六、七条规定进行审核,在每年的十二月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以下同第八条。
第十条 每年11月份为申请学位受理月,申请人必须在受理月内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 已按规定申请学位而未被授予学位者,可在申请学位未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学位复议。复议程序如下:
1、复议申请人必须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学位复议申请手续,如实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复议申请表》,并交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受理学位复议申请并整理有关材料提交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复议材料进行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同时将名单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复议申请只能提出1次。复议申请被否决后,不得再次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广州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暂行)》(广中医教[2002]29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在通过后报送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