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有特殊才能和志趣,经考核,证实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第一学年学分绩点班级排名前10%,对转入专业有志趣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三)体育、艺术类转入其他专业者;
(四)本科三年级及其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及其以上者;
(五)招生时确定了定向、委托专业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四、学生申请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所在系推荐,转入专业所属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五、转专业后,学生应当完成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达到学分要求,方能毕业。
转专业前,修读的课程和取得的学分,凡教学要求高于或相当于转入专业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对应的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转专业前后的总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六、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七、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八、学生转学,需经两校同意,并报两校各自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生申请由本校转到本省其他高等学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教务处、主管教学校领导相继审批后,持拟转入学校同意接受的学校公函,经本校教务处向学校申请办理同意转出并上报广东省教育厅的公函。学生申请由本校转到外省高等学校的,还应到该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由本省其他高校申请转入本校的,持学生原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同意转出的证明材料,向本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拟转入我校的专业所属教学系、教务处、主管教学校领导相继同意后,办理同意转入的证明材料。由外省高等学校转入本校的,在本校同意转入后,学生还须向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转学的学生,在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下发之后,方可在本校办理入学(或离校)手续。须转户口的,持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