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具备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的人员或由解放军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自1995年起统一制作颁发的学历证书者,经本人申请,省招考办审核批准后,可免试进入相对应层次的成人高校高职(高专)或本科学习。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由省总工会负责推荐)。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等优秀运动员在出具省体育局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该表由国家体育总局监制)后,可免试入学。
3.获得国家级杰出青年岗位能手称号,"振兴杯"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大赛个人奖项前六名获得者;"振兴杯"全省青年职业技能大赛个人奖项第一名获得者等优秀青年在出具团省委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相关证书后,可免试入学。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沈阳市特大型工业企业:东北制药集团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者。
2.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工、青、妇等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获得国家级杰出青年岗位能手称号,"振兴杯"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大赛个人奖项七至二十名获得者;"振兴杯"全省青年职业技能大赛个人奖项第二、第三名获得者。
3.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人民警察荣立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边疆、山区、牧区(辽宁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包括:康平县;岫岩县;新宾县、清原县;桓仁县;义县;阜新县;彰武县;西丰县;朝阳县;建平县;喀左县;北票市;凌源市;建昌县;丹东市及所辖各县)的考生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为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
7.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8.报考农、林、地质、水利、水产、矿业、公安、测绘、监所、远洋运输、道桥、社会福利等艰苦行业各专业的考生。
9.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
10.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198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三、对报考农、林、地质、水利、水产、矿业、测绘、公安、监所、远洋运输、道桥、社会福利等专业的考生,除享受政策加分外,在上线生源不足时,可降分投档。
四、报考成人高校高中起点升本科或高职(高专)的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在出具经省体育主管人事部门审核的运动成绩证明后,录取时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五、对报考辽宁支柱和传统产业即石油化工、冶金、装备制造、纺织、汽车制造、建材等专业的考生,在上线人数不足时,可降分投档。
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在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可在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七、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可在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八、符合两项以上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能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