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招办消息 近日,辽宁省公布了2006年成人高考招生录取照顾政策。
(一)对劳动模范的照顾政策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由省总工会负责推荐),具备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取得专科毕业证书,本人申请,经省招考办审核批准后,可免试进入相对应层次的成人高校高职(高专)或本科学习。
(2)对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者,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工、青、妇等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考生,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二)对优秀运动员的照顾政策
(1)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等优秀运动员考生,具备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在出具省体育局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该表由国家体育总局监制)后,可免试进入相对应层次的成人高校高职(高专)或本科学习。
(2)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在出具经省体育主管人事部门审核的运动成绩证明后,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
(三)对优秀青年职工的照顾政策
(1)获得国家级杰出青年岗位能手称号,“振兴杯”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大赛个人奖项前六名获得者:“振兴杯”全省青年职业技能大赛个人奖项第一名获得者等优秀青年,具备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在出具团省委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相关证书后,可免试进入相对应层次的成人高校高职(高专)或本科学习。
(2)获得国家级杰出青年岗位能手称号、“振兴杯”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大赛个人奖项七至二十名获得者:“振兴杯”全省青年职业技能大赛个人奖项第二、第三名获得者,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四)对军人、人民警察、退役士兵的照顾政策
(1)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人民警察荣立三等功以上者,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在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3)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可在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五)对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及子女和烈士子女、烈士配偶的照顾政策
(1)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成人高校,可在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2)烈士子女、烈士配偶报考成人高校,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六)对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的照顾政策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七)对辽宁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考生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政策
边疆、山区、牧区(辽宁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考生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辽宁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系指康平县;岫岩县;新宾县、清原县;桓仁县;义县;阜新县;彰武县;西丰县;朝阳县;建平县;喀左县;北票市;凌源市;建昌县;丹东市及所辖各县。少数民族聚居区为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八)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的照顾政策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报考成人高校,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九)对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的照顾政策
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报考成人高校,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十)对报考艰苦行业各专业的考生的照顾政策
(1)报考成人高校农、林、地质、水利、水产、矿业、公安、测绘、监所、远洋运输、道桥、社会福利等艰苦行业各专业的考生,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2)报考成人高校农、林、地质、水利、水产、矿业、测绘、公安、监所、远洋运输、道桥、社会福利等专业的考生,除享受政策加分外,在上线生源不足时,可降分投档。
(十一)对报考辽宁支柱和传统产业的考生的照顾政策
报考辽宁支柱产业和传统产业即石油化工、冶金、装备制造、纺织、汽车制造、建材等专业的考生,在上线生源不足时,可降分投档。
符合以上两项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
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需要出具哪些证明材料
(1)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立三等功以上者报名时须交验(获奖)立功证书原件、复印件及表彰文件。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报名时须交验由市侨办、台办出具的统一格式的证明。
(3)烈士子女、烈士配偶报名时须交验烈士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名时须交验《残疾军人证》、《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审批表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边疆、山区、牧区的考生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及年满25周岁以上考生,报名时须交验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报名时须交验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部队颁发的《立功证》。
(7)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报名时,须交验加盖学校公章的《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