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 顾 类 型 代 码 及 名 称 | 照顾分 | 所需证明材料 | |
10 | 25岁以上 | 20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11 | 地市级以上劳模、先进 | 20 | 由当地劳动部门出具证明,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12 | 军队、武警、民警三等功以上者 | 20 | 立功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13 | 户口在云南省的少数民族 | 10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14 | 烈士子女及配偶 | 20 | 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及烈士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
15 | 艰苦行业(报对口专业) | 20 | 须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
16 | 台籍考生、归侨及其子女 | 20 | 由当地侨办出具证明。 |
17 | 全国劳模、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 免试 | 由当地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及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报省招办审核,招生学校同意。 |
18 | 符合免试条件的优秀运动员 | 免试 | 本人申请,并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推荐表,省招办审核,招生学校同意。 |
19 | 运动健将和武英级运动员 | 50 | 须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并上报省招办审核通过。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20 | 一级运动员 | 30 | 须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并上报省招办审核通过。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21 | 边疆少数民族 | 20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22 | 边疆汉族 | 10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23 | 高寒山区中小学教师 | 10 | 由当地教育局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25 | 县政府党委授予的劳模、先进、优秀、模范 | 10 | 由当地教育局人事部门出具证明,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26 | 自谋职业城镇退伍士兵 | 10 | 须交验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
27 | 省级工、青、妇组织授予的奖项获得者。 | 20 | 出具相关部门颁发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28 | 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所在地不含州、市政府所在地)授予的先进 | 20 | 出具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并有单位人事部门书面证明。 |
说明:(1)各县请遵照执行;(2)所涉及“相关部门”必须是县(市、区)级以上的相关主管部门。(3)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在到确认点确认前,准备好所需证明材料。(4)同时符合多个照顾条件的,不累计照顾分,可取其中照顾分最高的一项 — 前提是必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附:2007年成人高考各种照顾类型的详细说明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具备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科起点本科的,应具备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学历毕业文凭),本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审核,招生学校同意,报教育部批准,可免试进入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学习:
(1)获得国务院命名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优秀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2、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报省招生考试办公室审核后,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增加30分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20分。
(1)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州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青、妇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获得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户口在云南省的边疆及执行边疆政策县的少数民族考生。
(5)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6)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7)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所在地是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8)在野外、井下、监所(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少管所)、远洋第一线从事采伐、农垦、地质、水利(农水、农电、防汛、水保、水管、施工、水文、移民)、采矿、勘探、测绘、远洋运输、殡葬和社会福利(孤儿、弃婴、残疾人、老年人、伤残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人护理)工作,报考对口专业的考生(须主管部门出示证明材料)。
(9)年满25周岁(1983年2月28日以前出生,含2月28日)的在职、从业人员。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以照顾10分(1)户口在云南省的边疆及执行边疆政策县的汉族考生。
(2)高寒山区中小学教师。
(3)户口在云南省的少数民族考生。
(4)获得县人民政府(党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模范(先进)教师、模范(优秀)党员称号者。
(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明》)。
5、复员、转业军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6、上述照顾不累计加分。
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在报名时即须交验获奖证书、身份证等证书原件、复印件和证明材料。过时不予办理照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