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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07年成招统一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条款

发布时间:2020.01.17 来源:华远学成教育 浏览次数:

  成人高考是国家选拔性考试,既是一场文化知识的考试,又是对考生思想道德品质的检验,直接关系到国家人才选拔的质量和中华民族的兴衰。

  创造公平、公正的成人高考环境,用实际行动维护成人高考的公平、公正,是每一位考生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公平、公正的实现,离不开健康、诚信的社会准则。作为参加成人高考的考生,一定牢记“恪守诚信,拒绝舞弊”,遵守《考生守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一、《考生守则》

  1、严格履行《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相关内容。

  2、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的秩序。

  3、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4、只准携带2B铅笔、0.5毫米黑色墨水的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小刀、空白垫板和透明笔袋进入考场,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手机、小灵通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

  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5、考生入场时,监考员将使用金属探测器检查违规物品,考生须自觉接受检查,并对监考员予以协助和配合;入场后,须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靠走道一侧上角以备查验。

  6、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须检查所发答题卡A、B卡类别是否有误,并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正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监考员贴好条形码后,考生须核对条形码上打印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本人相符。如有问题,须立即报告监考员。

  7、考生考前25分钟(第一科开考提前35分钟)进入考场,考点发出开考信号后才能开始答题,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出场,考试终了前15分钟停止交卷,考点发出考试结束信号后立即停止作答,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8、作答客观题时,必须用2B铅笔填涂选项;作答非客观题时,必须使用0.5毫米黑色墨水的签字笔,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答题;作图时用2B 铅笔绘、写清楚,线条及符号等须“加黑”、“加粗”。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不准在试卷、草稿纸及规定的答题卡答题区域外作答,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否则答题卡无效。

  9、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10、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11、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12、对考生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或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的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携带使用通讯和扫描传输等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江 苏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二○○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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