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顾类型代码及名称 | 照顾分 | 所需证明材料 | |
10 | 25岁以上 | 20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11 | 地市级以上劳模、先进 | 20 | 由当地劳动部门出具证明,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12 | 军队、武警、民警三等功以上者 | 20 | 立功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13 | 户口在云南省的少数民族 | 10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14 | 烈士子女及配偶 | 20 | 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及烈士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
15 | 艰苦行业(报对口专业) | 20 | 须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
16 | 台籍考生、归侨及其子女 | 20 | 由当地侨办出具证明。 |
17 | 全国劳模、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 免试 | 由当地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及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报省招办审核,招生学校同意。 |
18 | 符合免试条件的优秀运动员 | 免试 | 本人申请,并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推荐表,省招办审核,招生学校同意。 |
19 | 运动健将和武英级运动员 | 50 | 须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并上报省招办审核通过。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20 | 一级运动员 | 30 | 须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并上报省招办审核通过。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21 | 边疆少数民族 | 20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22 | 边疆汉族 | 10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23 | 高寒山区中小学教师 | 10 | 由当地教育局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25 | 县委政府党委授予的劳模、先进、优秀、模范 | 10 | 出具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并有单位人事部门书面证明。 |
26 | 自谋职业城镇退伍士兵 | 10 | 须交验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
27 | 省级工、青、妇组织授予的奖项获得者。 | 20 | 出具相关部门颁发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28 | 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所在地不含州、市政府所在地)授予的先进 | 20 | 出具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并有单位人事部门书面证明。 |
说明:
(1)所涉及“相关部门”必须是县(市、区)级以上的相关主管部门。
(2)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在到确认点确认前,准备好所需证明材料。
(3)同时符合多个照顾条件的,不累计照顾分,可取其中照顾分最高的一项,前提是必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