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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08年成考招生录取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0.01.17 来源:华远学成教育 浏览次数:

  2008年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14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8〕12 号)精神和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努力提高各环节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录取工作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坚持标准,确保新生的质量。加强招生管理,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肃招生纪律,杜绝弄虚作假和营私舞弊。为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一、招生录取工作组织领导

  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市教委的领导下,组成由市教委和市教育考试院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招生录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实施。

  各招生院校要切实加强对本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各招生院校要健全成人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招办、监察等有关负责人参加。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于11月11日前寄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备案。

  二、录取体制和原则

  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招生院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在录取时,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招生院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予以纠正。

  三、招生计划的控制

  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精神,2008年成人高校招生人数不得突破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严格控制招生计划。各招生院校在核定的招生总计划内可根据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进行适当微调,但专升本计划不得调至高起本和高起专,专科计划不得调至专升本和高起本,业余和函授计划不得调至脱产计划。经过微调仍然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成人高校应予减招,不得降低分数要求录取新生。

  普通高校不得招收脱产班考生,成人高校招收脱产班考生原则上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5%。

  招生院校增加招生计划必须经教育部或市教委批准,招生院校在外省市调回或从本市调出招生计划,必须经省级招办同意,且须在计划调整网上按规定程序进行。

  四、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本市确定的各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是投档资格线,录取分数线由招生院校根椐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成绩确定。

  今年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如下:

  1、专科起点升本科

  文史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237分。

  艺术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26分。

  理工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40分。

  经管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54分。

  法学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41分。

  教育学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49分。

  农学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95分。

  医学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212分。

  2、高中起点升本科

  文史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246分。

  艺术(文):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30分。

  理工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75分。

  3、高中起点升专科

  文史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44分。

  艺术(文):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68分。

  体育(文):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01分

  理工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00分。

  艺术(理):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62分。

  体育(理):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70分。

  4、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考生须在文化统考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加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原则上按招生院校的加试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招生院校自定录取标准的,应以报名前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生调剂录取时,招生院校应认可考生第一志愿院校的专

  业加试成绩。

  5、招生院校若专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经补填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可用“能力考试”的成绩计入总分。以“能力考试”成绩计入录取总分的考生,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成绩不得低于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即文史类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总成绩不得低于101 分,理工类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总成绩不得低于70 分。考生的“能力考试”的成绩计入总分后,文史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92 分。理工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33分,由招生院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6、高起专公安类的全部专业和医学(药学类除外)专业的招生,如线上生源不足,可适当降低最低控制分数线,但不得低于相应科类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

  7、招生院校招收的委培生,如线上生源不足,可适当给予降分投档,降分幅度最多不得超过20分。委培生的招收计划以《2008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为准,招生院校必须提供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8、农、林、水利、地质、矿业、公安、监所、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等专业招生,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投档,降分幅度最大不得超过20分。

  9、录取时,如招生院校对单科成绩有要求的,必须严格按报名前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办理。

  五、录取方法和程序

  1、2008年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仍实行网上录取,分为现场局域网和远程广域网两种形式。各招生院校要高度重视,培训好计算机操作人员,认真检查设备,保证设备完好,做好网上录取的准备工作,严格按规定的时间节点下载和上传招生信息,确保全市招生录取工作按时、顺利地进行。

  2、本科各专业(含专升本)先投档录取,本科录取结束后,再进行专科投档录取。报考高起本未被录取的考生,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总成绩达到专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按考生所填的专科志愿进行投档(未填报专科志愿的不能投档)。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

  如专业成绩不合格的,文化统考成绩达到非艺术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按非艺术类专业和考生志愿顺序进行投档。

  3、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在规定的补填志愿期限内,可选择尚有计划缺额的招生院校,通过拨打168教育声讯电话进行补填志愿,每位考生最多可补填5个志愿。

  补填志愿录取工作全部在现场局域网上进行。

  4、各招生院校一律不得招收试读生和旁听生。

  5、录取时,招生院校要严格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政策照顾加分条件。凡不符合报考资格者,一律不予录取。不符合政策照顾加分条件者,一律加以纠正。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考生报考资格、政策照顾加分条件进行抽查。

  6、录取时,由招生院校提出录取新生名单,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审核,招生院校按经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录取名册是新生电子注册、学籍管理、颁发毕业证书的主要依据,录取名册经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加盖录取专用章方能生效。

  7、委托培养单位一律不得参与录取工作。

  8、招生院校要处理好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认真做好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

  六、免试条件及政策照顾加分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审核,招生院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2008年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经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审核,招生院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3、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增加30分投档。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加20分投档:

  (1)获得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市工、青、妇等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或团以上嘉奖者。

  (4)区、县、局级“新长征突击手”、“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获得者,市优秀团干部、团员,市园丁奖等市级单项先进获得者。

  (5)获区、县、局级机关、事业单位年终行政奖励优秀者。

  (6)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8)烈士配偶、烈士子女。

  (9)少数民族考生。

  (10)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198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加10分投档(凭市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

  凡符合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均以报名时考生填报的《2008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政策照顾加分申请表》为准,录取期间不再受理政策照顾加分的申请。

  凡属照顾录取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军队内荣立三等功以上者,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局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出具证明,并交验原始证件。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由区、县侨务办公室出具证明;台湾省籍考生由市台胞联谊会出具证明;少数民族考生由区、县民族事务部门出具证明或身份证上籍贯栏须有注明;烈士配偶、烈士子女由区、县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政策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不得累计加分。

  七、录取收费

  按照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外语口语考试等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2003〕069号、沪财预〔2003〕第104号)文件规定,每录取一名新生,由录取院校支付录取费50元,录取费由各招生院校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

  具体办法如下:

  1、11月底前,各招生院校须将学校缴费帐户(包括帐户名、帐号、开户行)以及通讯联系方式传真到我院财务室,传真电话:64848504.

  2、2009年1月份我院财务室将根据高招办提供的各校录取人数和各招生院校提供的银行帐户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以挂号信形式寄至各招生院校。

  3、各招生院校须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限缴日期内缴纳“成人高考招生录取费”(具体缴费日期、办法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并附上)。

  4、请各单位仔细核对《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限缴日期,务必在限缴期限内缴纳,超过期限须支付滞纳金。

  八、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招生纪律

  招生院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文件的各项规定,严肃招生纪律。各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必须在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统一安排下进行,严禁擅自违规录取考生,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拉拢、组织生源和介入招生录取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严肃查处。

  各招生院校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加强管理,严明纪律。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录取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教育,对于徇私舞弊、搞不正之风、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以大局为重,以考生为本,重视来信来访,对群众的举报要及时查处。招生录取期间发生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并妥善处理。

  九、工作联系、录取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

  录取期间,市教育考试院设立工作联系、信访和举报电话。

  联系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4:00.

  信访电话:64942344、64841839

  投诉举报:6451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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