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院校
第一条 列入成人高等教育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的院校名单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商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确定。2009年具备成人高等教育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资格的院校有:
(一)、高中起点升专科
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南京体育学院、吉林体育学院、天津体育学院、山东体育学院、广州体育学院、北京体育职业学院、辽宁体育运动技术学院、黑龙江省职工体育运动技术学院、上海体育职业学院、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四川省运动技术学院、湖南体育职业学院。
(二)、专科起点升本科
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南京体育学院、吉林体育学院、天津体育学院、山东体育学院、广州体育学院
第二条 各招生院校成人高等教育运动训练专业的招生计划列入经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总数内。
第三条 招生院校应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订本校成人运动训练专业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内容应包括:成人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层次、专业方向、办学类型、学习形式、招生人数、具体报考条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以及报名时间、地点、联系电话、网址和其它有关事宜。招生院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招生章程报学校所在地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备案通过后招生院校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公布后不得随意变更。
二、报名
第四条 报考成人高等教育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优秀运动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军区、各行业体协)的教练员、运动员;运动学校和业余体校的教练员。(二)报考高中起点升专科(高职)的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的必须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 招生院校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报名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考生报名数据库按教育部规定的信息标准报学校所在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成招办)备案。
三、考试
第六条 高中起点升专科(高职)的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政治、英语,考试范围不超出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制定的《国家体育总局成人高等教育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复习考试大纲》。专科起点升本科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运动生理学、运动心理学、运动训练学、综合,考试范围不超出运动训练专业专科教学大纲。
第七条 以上考试科目每科试题满分为150分,每科考试时间为90分钟,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统一负责组织命题与考试,试卷由招生院校组织评阅。
第八条 考生除参加文化课考试外还需参加运动专项考试。运动专项由各招生院校自行组织命题和考试,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考生的运动专项成绩必须与录取材料一起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核查。
第九条 文化课考试日期为11月7日和8日。
第十条 原则上不增设新考点,报考人数少于20人的考点原则上予以撤销。
四、录取
第十一条 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各招生院校根据当年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拟定,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备案后执行。拟录取考生名单,经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核准后,于12月31日前报学校所在省级成招办审批。
第十二条 招生院校要加强与相关省级成招办的联系,并根据省级成招办的要求,全面、准确、规范、及时采集考生有关信息。相关省级成招办负责向教育部报送录取考生的数据库。
第十三条 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成人高校招生照顾录取条件的,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它
第十四条 各招生院校应于录取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对本校招生工作进行自查,并书面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
第十五条 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将采取派员巡查等方式监督检查各校考试和划线录取情况。
第十六条 招生院校在单招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第十七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有关招生院校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