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天津市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和《天津财经大学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授予学士学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条件
1、夜大学、干部专修班、函授学员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规定的总学分,平均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员通过国家规定我校主考专业考试计划的全部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
2、参加天津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证书;
3、通过论文答辩且毕业论文成绩“良”以上;
4、夜大学、干部专修班、函授学员参加学校的“主干课程”(基础课一门和专业课两门)考试,成绩合格。
二、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凡不符合上述必备条件之一者;
2、曾受过公安部门行政拘留及以上处分者;
3、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除外);
4、在学期间考试有作弊行为者。
三、凡需申请学士学位的学员,必须于毕业当年提出申请,毕业之后不再受理。于12月份毕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员,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可保留至转年6月份。
四、授予学士学位应履行的报批手续:
1、申请学士学位学员按规定时间向成人教育学院申请并提交规定证件;
2、成人教育学院院务委员会根据本实施办法第一、二条的规定,对具备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各科学习成绩、英语达级证书、毕业论文(答辩)成绩等有关材料审核合格后,报院学位管理部门;
3、由其审核合格,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报天津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3月起执行,解释权在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