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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成人学位授予细则

发布时间:2020.01.17 来源:华远学成教育 浏览次数:

  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教学管理的有关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经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学历的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函授、夜大学和脱产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工作细则各项条件者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3、完成成人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和各类实践环节考核成绩表明其已经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初步能力。

  4、在学期间全部通过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包括外国语、政治理论课和专业课。

  第二条 学位授予必须坚持标准,严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因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行动,或因违法乱纪、违反校规、考试作弊等行为,受过两次警告(含两次)或一次记过(含一次)以上处分者;

  2、在学期间未全部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者;

  3、因学习成绩差而留、降级者;

  4、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及格者;

  5、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经补做,成绩合格获准毕业者;

  6、结业离校后回校补考(补做),成绩合格获准毕业者;

  7、在校期间有过考核违纪行为者。

  第三条 学士学位审核和评定

  1、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授予条件,严格审查本学院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资格,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向校学士学位委员会推荐并提供相关审查材料。

  2、校学士学位委员会审查、复核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相关审查材料,确定并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3、校学士学位委员会向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有关成人学士学位证书的验印材料,由省学位办对学士学位证书进行验印。

  附:关于学位课程及学位课程总体学习质量考核的说明

  l、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是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坚持学士学位的统一标准、不降低要求的重要措施,是对成人本科生政治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实施考核的有效途径。

  2、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包括外国语(英、日、俄语种)、政治理论课(毛泽东思想概论)和专业课。其中外国语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政治理论课、专业课考试由我院组织进行。

  3、成人本科生学位课程考试应在学期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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