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在授予学位工作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被授予学位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三、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工作从88届学生开始,只授予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凡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语)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违犯四项基本原则言行,并坚持错误者。
2、在学习期间,受过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受过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无明显改正者。
3、全学程累计有三门或三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才达到及格者。
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环节(技术推广总结、专业调查报告、生产技术报告和科研论文)不及格,经补作才达到及格以上者。
5、在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者。
6、外语学位考试全省统考不及格者。
五、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由学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教务处)统一负责办理,具体程序为:
1、成人教育部负责向学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附相应材料)。学校主管学士学位工作部门按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达到的各项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并于1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将结果通知学位申请者的推荐部门(校内为成人教育学院)。
2、校学位主管工作部门通过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组(一般为三人,由讲师和讲师以上职务教师组成),对接受推荐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查。审核有疑义的,专家组应进行考试或考核,通过后向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3、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专家组的建议进行复核,同意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逐个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没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六、学校向学士学位获得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证书上注明办学形式和学科门类。评定学士学位工作档案材料由学校存档。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件规定时,应予复议撤销。
八、本细则报省教育委员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