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满足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学习,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表现。
2、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学习,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各科平均成绩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优良。
3、参加全省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第三条 我校具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权。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向学校提交学士学位申请,由成人教育学院按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第四条 成人教育学院审查后,将申请合格者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逐个进行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校向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注明学士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凡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并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五门以上(含五门)课程补考者;
2、考试违纪者;
3、受过校纪处分者。
第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之日。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