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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成人学位授予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20.01.17 来源:华远学成教育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的(89)学位办字023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保证我校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并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

  1、学士生必须是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初步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者。

  2、学士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课学习成绩优良,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要求,并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3、参加教育部学位办规定的三门“主干课程”(学位考课程)和上海市成人学位英语统考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合格者(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追溯四年有效)。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2、毕业生所写的思想鉴定学校或工作单位不予通过者。

  三、学位考试课程及考试管理

  1、根据教育部学位办规定,授予成人学位的学生必须参加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在内的“主干课程考试”和上海市成人学位英语统考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合格者(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追溯四年有效)。

  申请参加学位考试的学生,由继教院组织报名并严格把关,同时附上其成绩汇总表及上海市成人学位英语统考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单。其他三门考试课程,由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会同有关学院商定并组织考试。

  2、坚持教考分离的原则,由教务处组织有关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学生考后试卷当场密封并组织集中阅卷、统一登分。

  3、学位课程考试具体时间:英语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统一规定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日期,学校组织的三门课程安排在应屇毕业生当年的暑假期间进行。

  四、评定学士学位的手续和规定

  1、由继续教育学院对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学生的课程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毕业思想鉴定等材料于每年三月底前集中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送有关学院学位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准予授予学士学位的正式学生名单由教务处统一报市教委、国务院学位办备案,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名单由继续教育学院随毕业证书学生名单一同存校档案馆备案。

  2、成人本科毕业生颁发国务院学位办统一印发的学士学位证书,注明其学位获得的学习途径。(例如:函授、夜大学、脱产及专升本、本科等)

  3、对于毕业当年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学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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