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授予对象
第二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条件的,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三条 政治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学校和工作单位表现良好者。
第四条 业务上能达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的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各门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一)高等函授、夜大学及成人全日制脱产班学生在校所学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自考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学位课程考试的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三)高等函授、夜大学及成人全日制脱产班学生外语及其他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自考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语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具备上述授予条件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或违反校规校纪(除考试作弊外)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时经学校组织评议无明显改进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或重修后及格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除外);
(四)因考试作弊而受处分者。
四、工作程序和审核手续
第六条 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工作主管部门为教务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本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二)审核继续教育学院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及材料;
(三)组织外语和其它规定学位课程考试;
(四)定期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相关材料;
(五)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每年受理一次。拟申请学士学位的高等函授、夜大学及成人全日制脱产班毕业班学生经审核符合条件者可报名参加学位课程考试,考试合格者在毕业前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报表”,应届毕业生因故经学校批准可缓一年申请学位,逾期不再受理。拟申请学士学位的自考毕业生在取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的毕业次年申请学位,逾期不再受理。
继续教育学院将申请者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者名单送教务处审核。送审时须附下列材料:
(一)学位申请者的个人申报表及其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
(二)学位申请者在校和工作单位的政治思想表现及品德鉴定;
(三)学位申请者的各门课程成绩及平均分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
(四)学位申请者参加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非英语专业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自考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语成绩);
(五)学位申请者参加本校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
第八条 教务处对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的经初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材料进行复审,并在三个月内将合格者的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进行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〇〇六届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