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定》精神,参照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2、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各科成绩和毕业论文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在校学习期间,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位英语考试,达到规定成绩要求,或在毕业年份之前的六年内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2005年6月之后取得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再与免试挂钩,日语等级证书也不与免试挂钩)。
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3、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处分,且未撤消的;在校学习期间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治安条例,被有关执法机关追究过刑事责任的;被处以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的。
4、在校学习期间,高中起点的本科毕业生累计有五门次(含五门次)以上考试课程补考的;专科起点的本科毕业生累计有三门次(含三门次)以上考试课程补考的。
5、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的。
6、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未能一次通过的。
7、留级的。
8、医学类学员学习成绩总评低于70分的(毕业考试成绩占40%,其它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占60%)。
9、完成学业时间超过原定学制二分之一以上年限的。
三、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不予补授。
四、学士学位的申请与评定:
1、毕业生本人申请。拟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须在毕业前二个月填写《南通大学继续教育本科学员学士学位申报审批表》,报送办学单位。
2、办学单位推荐。办学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授予条件对申请者学习期间的学业情况、政治思想表现等方面进行初审后,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
3、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经核查确认后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
4、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签署评定意见。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
五、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章、颁发,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继续教育学院具体负责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