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福建省学位办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规定及《华侨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通过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有正式学籍的夜大学、成人脱产、函授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含专科起点升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内地生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经审核准予毕业;
3、在校学习期间总平均学分绩点内地生不低于2.5,境外生不低于2.3,自学考试毕业生所考专业全部课程的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毕业论文合格;
4、参加我校组织的三门学士学位课程抽考:外国语(外语专业为第二外语)、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成绩均合格。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第三条1~4款的任一条件者;
2、在学习期间,曾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3、自学考试学生在参加自学考试期间有考试作弊记录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
4、在校学习期间曾留(降)级者。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评审工作,由成人教育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列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推荐名单及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报送校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核准签字,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已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如发现有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确认,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登报公布。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由华侨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华侨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于2006年1月12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