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的意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精神,保证本校授予的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为国务院批准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单位。本校举办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包括函授、夜大学、自学考试等办学形式)的专业按教育部颁发的学科门类授予单位。本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文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等。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
2、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教学科研或担负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授予学位的申请:
1、在学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过法纪或行政处分者;
2、在学期间,因违反学习纪律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或因旷课考试作“挂科补考”处理者;
3、考试作弊者;
4、函授本科学习因学业成绩差而留级或因学业成绩差而休学的复学学生;
5、函授本科学习在学期间累计有三门(含三门)以上课程考试补考者;
6、其他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三章 审批手续及其它
第五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填写《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位申请表》,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学生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学校组织的两门专业课学位课程考试。根据福建省学位委员会(闽学位办[2000]27号)文件规定,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外语必须参加全国大学生四级考试,且成绩达60分以上(体育、音乐、美术专业50分以上)。几在学期间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等级考试的学生,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可凭有效证明申请免考外语。英语专业毕业生外语参加学校组织的第二外语《日语》考试。符合条件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对不授予学士学生,以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凡违反本《细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出即撤消已授予的学位,,并按规定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03年9月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