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闽工院教〔2005〕56号文《福建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四章第十五条:“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另行提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的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教学过程的实际情况,现对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通过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有正式学籍的函授、业余和脱产学习的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评审小组。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考核的原则,达到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的;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
(三)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
(四)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的。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本章第三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
(三)在校学习期间,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补考课程累计超过六门的;
(四)在校学习期间,大专起点本科毕业生补考课程累计超过四门的;
(五)获得毕业证书后1年内未申报的。
第五条 出现第四条第二款情况的,若有突出表现的,可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评审小组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各专业学士学位考核课程共三门:一门外语、一门专业基础课、一门专业课。
第七条 申请学位外语课程免试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士学位申请者在校学习期间并在本校考点参加CET-4考试,成绩在360分以上(含360分)的,可申请免试学位外语课程;
(二)学士学位申请者在申请学位之日起前五年内在原就读学校取得CET-4或CET-6考试合格证书的,可申请免试学位外语课程。
第八条 本科学生在毕业后2年内,符合条件的可补授学位,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补授。
第九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课程考试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参加学位课程考试的毕业生应在每年的3月向办学单位提出申请。申请者须认真填写《福建工程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逾期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办学单位应对申请者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后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汇总表和申报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成绩总表;
2、申请者资格须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审核;
3、申请免试学位外语课程的,须提供外语成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4、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者发给学位课程考试准考证。
第十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评审小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以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因。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审查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进行表决。经表决通过的由校学位办公室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二条 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过程中,若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撤消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或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继续教育学院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