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我院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执行规定》([1988]学位字012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1989]学位办字023号)以及山东教育委员会关于《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执行办法》的指示精神,使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真正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择优授予,保证我院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做以下规定。
一、凡我院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要求获得学士学位,必须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细则的规定考核合格,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当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工作细则,坚持原则,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旷课、旷考行为,请假缺勤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经考核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实习工作,经审定成绩合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能工作的初步能力。
3、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平均70分以上。
4、毕业论文成绩良好以上。
5、考试考查补考累计3门以下,每门补考成绩70分以上。
6、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学位工作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申请及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违反纪律受到学校或本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2、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拘留过。
3、考试作弊者。
4、各门课程考试总平均成绩70分以下者(不含70分)。
5、考试考查课补考累计4门以上,且补考成绩70分以下者。
6、毕业论文成绩良好(不含良好)以下者。
五、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者,在规定的日期内,到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科报名。过期不予受理。
六、学士学位申请者经继续教育学院按上述条件审查批准后,必须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外语和学院组织的主干课程的考试。考试的科目为:一门外语,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主干课程的考试时间遵照省教育厅的通知执行。
七、外语和主干课程考试不及合格者,不予补考,也不授予学位。
八、本工作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