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参照河南工业大学《关于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院成人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凡符合下列所有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脱产本科学制四年、专升本学制二年;业余本科学制五年、专升本学制三年的在籍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且各门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毕业生;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参加省统一组织的英语学位考试且成绩合格者。
第二条 不具备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
二、在校期间违犯校规校纪,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毕业时按结业处理的。
四、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五、在校期间累计补考课程达到四至八门以上的:脱产四年制本科八门(含八门)以上、二年制专升本四门(含四门)以上;业余五年制本科八门(含八门)以上、三年制专升本六门(含六门)以上。
六、因成绩原因修业年限超过规定年限的。
七、因成绩原因达不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审批程序:
一、由学生科会同相关教学管理科室负责对本院本科生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材料进行汇总,并逐一审核,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编制“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一览表,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填写“授予学士学位申请报告”,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批准,并报省学位办备案,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对因各种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由相关管理人员负责编制“不能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及原因”一览表,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通过后,上报学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确定。
第四条 关于违纪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
在入校后的前二分之一学习年限内(脱产四年制本科前四学期、二年制专升本前二学期、业余三年制专升本前三学期受到一次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的本科毕业生(因考试作弊受到行政处分只限于作弊一次的学生),若在其后的学习中,本人能积极改正错误,综合表现突出,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批准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总成绩排名在本班级前三分之一者;
二、受行政处分后,在评先争优活动中获得“三好学生”或相应表彰一次或以上者;
三、在省级以上各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其以上者;
四、考取硕士研究生者(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颁发程序:
一、学院根据经省教育厅学位办审核后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领取学士学位证书;
二、学士学位证书由学院统一编号,并报学位办备案;
三、填写好的学士学位证书应加盖学校公章、钢印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印章后,方为有效;
四、学士学位证书如有涂改则该证书无效。
第六条 附则
本规定由河南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分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