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为确保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本校函授、夜大学、成人全日制及自学考试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可以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达到下列条件者,报省学位办审核同意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2、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学期间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平均成绩应在75分以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生平均成绩应在70分以上,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
4、参加规定的学位课程(一门外国语课、一门专业基础课、一两门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外国语考试由省学位办统一组织,每年三月组织考试报名。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者,可免外国语统一考试。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考其它外国语。
第五条 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校教务处组织,成教学院协办。学位申请人须一次通过,且成绩不低于80分。
第六条 对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受理学士学位的申请: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2、在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当年未能获得毕业证书者;
4、按学校其它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凡符合条件的应届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前夕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与审批表》。
2、成人教育学院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向学校教务处推荐,并提出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本科教学计划、学业成绩(含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成绩及平均成绩、毕业论文成绩等)、毕业鉴定、毕业证书、《学位申请与审批表》。
3、学校教务处对成教学院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初审合格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参加学位课程考试,将成绩合格者送湖北省学位办审批。
4、教务处对复核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交校学位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时,应缴纳一定的考务、评审等费用。
第九条 对往届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不再补授学位。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成人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