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我校成人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已完成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各门课程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平均成绩70分及以上,毕业论文等级在良好以上;
3、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2、在学期间,受到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因考试作弊,受处分者。
4、在学期间,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有四门及以上课程补考者,或两门及以上课程重修者。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1、由学生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
2、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的学生初步名单,连同有关资料报学校教务处;
3、经教务处核准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的名单,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