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北京林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一、申请条件
凡经国家统一考试正式录取的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包括全日制、函授、夜大学),且符合本规定的各项条件者,均可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二、授予条件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德、智、体全面发展,品行端正,修完本专业本科(专升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达到要求,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专升本科毕业生,并且完全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1、全部课程平均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
2、非英语专业必须参加北京市教委组织的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测考试,所取得的成绩应达到学院规定分数;或参加国家授权地方、学院认可的地方(省级以上)大学英语三级及以上考试,所取得的成绩应达到学院规定分数;英语专业需通过学校外语学院毕业测试;必须持有测试证书;
3、参加毕业答辩,成绩必须达到良好(75)分以上(含良好)。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当年不如期毕业者;
2、未参加毕业答辩者;
3、在学校期间有考试作弊者;
4、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后未撤销处分者;
5、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6、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
7、在学制期限内,高中起点本科班,补考累计达五次以上(含五次)者;大专起点本科班,补考累计达三次(含三次)者。
四、工作机构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是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和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下列机构协同办理:
1、校教务处
主要负责:审查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统一制作学士学位证书。
2、校相关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
主要职责:根据授予条件,对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申请者逐一进行评议,着重把好业务关,审核申请者掌握专业主要课程以及完成教学试验、毕业论文(或毕业考试)的情况,并将评审意见上报校教务处。
3、成人教育学院
主要职责:拟定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初步审查申请者名单及有关材料;负责向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者名单和有关材料;负责统一制作《学士学位申请表》;负责组织学位英语资格考试。
五、工作程序
学士学位的申请、审批、颁证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毕业生本人提交申请。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需在毕业前一个月内向所在教学管理单位学历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学历教育主管部门推荐。教学点学历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授予条件,对申请者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业情况、政治思想等各方面表现逐一进行审查与考核,根据审查与考核情况,向成人教育学院学籍主管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
3、成人教育学院学籍主管部门对教学点学历教育部门提交的申请者名单再次进行审查,经核实确认后编制具有学位申请资格者名单。
4、校教务处对所报资料审核后,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评定。成人教育学院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有关工作情况。校学位委员会对呈报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评审投票,最终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6、成人教育学院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向获得学士学位者颁发学位证书。
7、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均由北京林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统一颁发。
六、附则
1、我校每年在学生毕业前一月受理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2、受理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申请仅以一次为限,未通过者,不允许再次申请。
3、未通过本规程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英语等级考试者,可在毕业后一年内提出申请,且仅以一次为限。
4、凡发现学生有伪造英语等级证书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5、每年1月底前向获得学士学位者颁发学位证书。
6、2006届以后毕业生开始执行本操作规程。
7、本操作规程解释权归北京林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