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89学位办字023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我校学习,有正式学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有关条件者,均有资格申请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二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要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择优授予。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能够掌握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列主义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学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平均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
(三)在校期间及毕业后一年内,外语水平通过由我校组考的北京市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四)毕业论文水平或毕业实习成绩达到优良。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有三门以上课程(含三门)补考者。
第五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