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成人教育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2、已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本专业主干课和实验、实习课平均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其它课程合格,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申请者必须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统一考试。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期间受学院纪律处分者。
2、在学期间经补考及格课程累计四门(次)及其以上者。
三、学位授予程序:
1、成人教育学院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要求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3、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汇总,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确定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4、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于每年六月至十月进行。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四、本条例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