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按照《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有关精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学校教务处为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组织全国大学英语考试和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非英语专业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
(二)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真做好评审工作,并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和建议;
(三)研究提出处理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有争议的事宜,提请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政治方面: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守法制,品德端正;
(二)在学术水平方面:凡已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达到一定要求,外语达到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水平并已通过相应级别的考试;
(四)非脱产班学员在学习期间,能很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五)身体健康、能承担本专业范围内应从事的各类工作任务。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凡有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一款的具体行为者;
(二)在学习期间受过行政警告处分,经教育后仍无明显悔改表现;或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者;
(三)考试作弊或协助作弊,其情节严重者;
(四)在学习期间累计有三门以上课程(含三门)经补考及格者;
(五)学士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六)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参加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非英语专业学士学位水平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七)在学习期间不能很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学员所在单位审核未通过者;
(八)毕业时作结业处理者。
第四条 学位评定及授予方法:
(一)本科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参加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非英语专业学士学位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即为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外语水平。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每年两次,分别在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其报名时间以教务处的通知为准。函授各班要在面授时报名参加下一次考试。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每年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十一月份,报名截止时间为十月十日。
(二)学士学位考试课程为三门,在专业教学计划中指定。凡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员,可以在毕业前报名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考试时间在每年的四月下旬或五月上旬,具体时间在报名时通知。
(三)符合条例规定的本科学员可在毕业前到成人教育学院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并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由成人教育学院初步审核,再提交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教务处)。
(四)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对学员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凡毕业当年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以后一律不再补授。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授予的学士学位类别,与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相应专业相同。
第七条 本实办法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