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确保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授予对象
第二条 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并承认其学历的我校或外校脱产、函授、夜大学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均可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意为祖国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良好,经审核准予毕业;
3、课程学习、各类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能胜任本专业的工作;
4、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省规定的合格线;
5、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必须一次完成,成绩要求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6、参加校组织的两门综合课程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线。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位:
1、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因犯有打架、斗殴、流氓、盗窃等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受过拘留者;
3、学习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或在单位犯有错误,受记过和记过以上处分者;
4、结业生和结业以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5、学习期间补考课程累计超过总门数1/4者(由于工作关系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经成教院同意办理缓考手续的不在此列);
6、由于其它原因,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适宜授予学位者。
四、审核程序
第五条 成人教育学院及有关系部对于当年毕业的成人教育应届本科生,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填好学士学位推荐表,并附有关材料,送教务处。
第六条 教务处聘请专家对教学计划、课程大纲、毕业设计及学士学位推荐表等进行初审,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
第七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凡校外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我校学士学位,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条件,由学生所在学校推荐申请名单,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使用教材的情况;
2、学位申请者在校或在工作单位的思想品德表现情况;
3、学生在校所学各门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
经教务处初审后按本细则审核程序办理。
第九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所授的学士学位,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