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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1.17 来源:华远学成教育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精神,进一步规范管理,保证本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部属、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具体负责。

  第四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单位,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要求执行,即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当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学位申请者必须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当年,向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提出学位申请(只有一次申请学位的机会)。

  第九条 学位申请者必须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且取得合格证书。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

  学位申请者是否需要参加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或者考核,由各高等学校自行规定。

  第十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者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十一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主管学位的工作部门,统一负责办理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

  高等学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会同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拟订本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施行,同时报送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二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一、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向学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择优推荐”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育部及有关部门批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业招生或者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开考的批文;

  (二)申请学位的专业、人数及学位申请基本信息;

  (三)申请学位专业的本科教学计划;

  (四)学位申请者的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和总体平均成绩;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者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评语;

  (六)毕业鉴定;

  (七)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合格证书;

  (八)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单;

  (九)学籍管理及有关考核制度和规定;

  (十)高等学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一)学士学位评审费用。

  二、高等学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对于本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按照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当达到的各项要求进行初步审查,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并将结果通知学位申请者的推荐部门或者单位。

  三、高等学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通过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接受推荐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学位申请者通过成人高等教育某一办学形式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的情况,以及学位申请者政治思想方面的现实表现。审核有疑义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进行考试或者考核。考试或者考核要体现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其重点是了解学位申请者掌握外国语和本专业主干课程的情况,以及完成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者毕业实践环节)的情况。考试或者考核的方式由学校规定。  四、对经过审核和考试或者考核的学位申请者,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向学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建议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应当进行逐个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应当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对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以后不再补授。

  第十四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平公正。对发现学位申请者或者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者省学位办严肃处理,撤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已授予的学士学位,追缴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并宣布证书无效。对情节严重的,报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给予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直至依照有关规定停止其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的处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教育厅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6月1日起实行。原安徽省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教高一字〔9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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