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福建省教育厅闽学位(96)17号《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考试管理的通知》、福建省学位委员会闽学位〔2005〕19号《关于2005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针对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函授、业余和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
(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及实践环节,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技术研究开发的初步能力。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通过答辩,成绩合格。
(三)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1、学位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外语(外语专业为第二外语)。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具体考试科目,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相关院系根据教学计划确定,并报教务处(学位办)备案。
2、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由校教务处(学位办)和继续教育学院共同组织。
3、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只允许补考一次,应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二周内提出补考申请,但原来未提出学位考试申请者,不得提出补考申请。学位考试补考在下一次学位课程考试时一并进行,补考不合格者则不能再次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习期间参加本校各类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或参加其他国家考试受到处罚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违反本校的校纪校规,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的。
(三)参加本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四)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五)因其它原因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适宜授予学位的。
第五条 学士学位外语课程免考条件。
1、非英语专业申请者入学前五年内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以上笔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考试(CET4、CET6)成绩达425分以上(或成绩超过本校划定的合格线),凭有效成绩证明,可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课程免试。
2、英语专业申请者入学前五年内获得全国第二语种(除英语外)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取得其他语种(除英语外)专业四级合格证书,凭有效成绩证明,可申请学士学位第二外语课程免试。
第六条 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主办,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七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三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申请课程免考的,应提供相应证书或成绩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免考申请表》。
2、组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每年安排一次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年5月或11月,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前二个月公布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半个月内向考生公布考试成绩。
3、公布本次学士学位授予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
4、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和相关材料经学校主管院长审核后,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由继续教育学院有关负责人直接向学校学位委员会会议作汇报说明。
5、学校学位委员会根据继续教育学院提供的名单等材料和有关汇报说明,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6、公布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名单。
第八条 每名毕业生只能提交一次学士学位申请,超出规定的修业年限或超过受理期限不予受理。
第九条 获得学士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证书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