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江西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凡属我院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2、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或因其它原因受到学校或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在校期间,有三门次及以上课程补考;
3、所学专业规定的主干课程考试平均分数未达到75分以上(不含75分);
4、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和学院组织的有关课程考试成绩未达到要求,或政治理论课不合格;
5、考试作弊或协同他人作弊。
二、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1、毕业生在毕业当年三月底之前向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提出申请;
2、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小组逐个审核申请者各项材料,按照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逐个审核各系上报名单的基础上,表决确定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报省学位办备案同意后,由学院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三、学士学位证书只能一次发给,遗失的不予补发。如有遗失,学院只能给遗失者开具获学士学位的证明,毕业时未获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不再补授。
四、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